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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宜民等18人 105/12/02 提案版本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國籍法」第三條規定,歸化時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但此用詞過於抽象,賦予執法人員過大裁量空間,應刪除抽象用語,放寬對「無犯罪紀錄」認定。

二、現行識字教育的主要經費來源為地方政府教育經費,中央則居於補助與支援立場,但隨著教育經費連年短缺,外籍配偶識字教育經費也面臨了極度的不穩定性。中央政府各部門間缺乏統籌規劃的補助機制,易造成學習斷層問題,及在編列及補助外籍配偶相關經費上的不均衡問題。

三、基本語言能力之認定標準涉及教育部之職掌,且前述相關研究與科學檢證屬於教育範疇,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改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