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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羅致政等20人 105/11/25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檢驗合格後,經檢舉而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兩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許多汽機車駕駛人會拔除汽機車排氣管的消音器製造噪音,遭檢舉車輛經檢驗合格後,又將車輛改回不符規定標準,對於累犯之改裝汽機車駕駛人,應加倍處罰,來管制改裝汽機車的所有人或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