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毓仁等19人 105/09/30 提案版本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研發創新需要充足的資金和政策支持。爰建議修正條文以提供產業研發之誘因。

二、我國為淺碟型經濟體制,國內產業受世界經濟景氣影響甚深。鑑於中小企業募資不易,為鼓勵企業儲備資金供研發之用而不受國際經濟變更之影響,原規範之期限擬議刪除,使台灣中小企業握有資金得以投入不斷創新研究,以因應國際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