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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1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6/03/15 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行政院
105/10/28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立法說明
基於菸品對人體之危害,各國對於菸品普遍課徵特種消費稅性質之稅捐,期藉由價格之提高,影響消費行為,抑制其對菸品之消費,且為加強其課稅效果,亦有調漲菸品稅捐之趨勢。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統計,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價比重為百分之五十四,與世界銀行建議菸品稅捐應占菸價百分之六十七至百分之八十之比重相較,我國菸品稅捐負擔尚有調高之空間,且參考國民健康署九十六年委託研究結果,調漲菸捐二十五元得減少七十四萬人吸菸:
(一)現行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考量,並兼顧政府一般財政收入運用。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已分別於九十五年及九十八年調整菸捐應徵金額,由每千支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調高至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而菸品菸酒稅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迄今未曾調整。歷次菸捐之調漲,因對菸品消費量產生抑制效果,已造成菸品菸酒稅稅收之減損,從九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止,菸品健康福利捐增加二百四十億元,菸稅則減損四十三億元,損及政府一般財政收入。
(二)經參酌世界銀行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重之建議標準,爰修正第一項文字,酌予調高各類菸品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為每千支(每公斤)一千五百九十元。
(一)現行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考量,並兼顧政府一般財政收入運用。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已分別於九十五年及九十八年調整菸捐應徵金額,由每千支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調高至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而菸品菸酒稅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迄今未曾調整。歷次菸捐之調漲,因對菸品消費量產生抑制效果,已造成菸品菸酒稅稅收之減損,從九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止,菸品健康福利捐增加二百四十億元,菸稅則減損四十三億元,損及政府一般財政收入。
(二)經參酌世界銀行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重之建議標準,爰修正第一項文字,酌予調高各類菸品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為每千支(每公斤)一千五百九十元。
(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通過)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立法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價比重約為百分之四十八,與世界衛生組織建議菸品稅捐至少應占菸價百分之七十相較,我國菸品稅捐尚有調高之空間。
二、菸品課徵之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並支應政府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考量,經參酌世界衛生組織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率之建議,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各類菸品每千支(每公斤)之應徵稅額,由現行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整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品課徵之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並支應政府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考量,經參酌世界衛生組織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率之建議,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各類菸品每千支(每公斤)之應徵稅額,由現行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整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一千五百九十元。
第二十條
本法有關登記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菸酒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菸酒稅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有關事項,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尚毋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參照貨物稅條例第三十六條由財政部定之之立法例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條 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籌措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爰定明本次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整至每千支(每公斤)徵收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三、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如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特種基金尚未設置,前開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應撥入衛生福利部設置之特種基金,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使用。
二、為配合籌措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爰定明本次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整至每千支(每公斤)徵收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三、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如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特種基金尚未設置,前開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應撥入衛生福利部設置之特種基金,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