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其原居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該國者,得向內政部申請難民認定。其申請難民之方法、程序等事項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第十四條規定,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第十四條規定,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立法說明
一、根據國際特赦組織2014年至2015年之中國人權報告,中國政府依舊嚴格限制言論自由;社會運動者和人權捍衛者受到騷擾和恣意拘留的威脅;而該情事已對香港及澳門產生威脅,如香港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失蹤者皆經證實身處中國大陸並受有關當局控制,甚至發生受害者身於香港卻遭強行帶回中國大陸。
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規範,「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惟綜根據上揭規範,所載之「政治因素」不易認定,有更詳盡規範認定要件之必要。
三、綜上,爰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明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其原居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該國者,得向內政部申請難民認定。其申請難民之方法、程序等事項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
四、新增第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規範,「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惟綜根據上揭規範,所載之「政治因素」不易認定,有更詳盡規範認定要件之必要。
三、綜上,爰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明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其原居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該國者,得向內政部申請難民認定。其申請難民之方法、程序等事項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
四、新增第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