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一條之一
軍官、士官由政府單位薦任至轉投資公司任職者,於任職期間不得領取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官員,於退休後轉任輔導會旗下轉投資公司任職,其中高階官員認轉投資公司高層者,除月薪以外,每月甚至能領取高額獎金。不但待遇遠優於一般勞工,但仍可於轉投資公司任職期間,繼續支領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三、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顧名思義為照顧軍人、公務員及教師的退休生活而設置,轉任退輔會任職者實質上仍屬尚未退休狀態,於任職期間支領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不符情理,更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官員,於退休後轉任輔導會旗下轉投資公司任職,其中高階官員認轉投資公司高層者,除月薪以外,每月甚至能領取高額獎金。不但待遇遠優於一般勞工,但仍可於轉投資公司任職期間,繼續支領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三、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顧名思義為照顧軍人、公務員及教師的退休生活而設置,轉任退輔會任職者實質上仍屬尚未退休狀態,於任職期間支領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不符情理,更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