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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立法說明
一、現行規定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度,與上述交付、洩漏或蒐集、刺探國家機要敏感情報予國外或其他敵對勢力之行為,對國家安全、國軍戰備任務與社會安定所產生之危害嚴重不符。
二、且為與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本(105)年5月16日審查完畢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第二十四條之一增訂條文之按判決確定之刑度酌減退休俸比例之修法精神相配合,應將本條文刑度適度提高。
三、爰此,建議將刑度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之規定。
二、且為與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本(105)年5月16日審查完畢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第二十四條之一增訂條文之按判決確定之刑度酌減退休俸比例之修法精神相配合,應將本條文刑度適度提高。
三、爰此,建議將刑度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