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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業設備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
前項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之設置、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前項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之設置、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電業為公用事業,除提供穩定電力外,也應顧及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以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爰此,訂定相關辦法,使回饋法制化,實屬必要,並應擴及全體公、民營電業。
三、基於專款專用原則,協助金之運用應僅限於回饋電業設備周邊地區與居民,並應明訂於管理辦法。
二、電業為公用事業,除提供穩定電力外,也應顧及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以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爰此,訂定相關辦法,使回饋法制化,實屬必要,並應擴及全體公、民營電業。
三、基於專款專用原則,協助金之運用應僅限於回饋電業設備周邊地區與居民,並應明訂於管理辦法。
(修正通過)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民眾健康,提升生活品質,電業設備應禁燒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前項禁燒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電業設備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公開透明之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其組成和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禁燒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電業設備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公開透明之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其組成和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生煤已為世界先進國家之趨勢,部分已開發國家也訂定相關禁用政策。
三、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設立透明公開之審議委員會,針對停燒後之新燃料進行討論,俾利達成降低空氣污染目標,增進民眾健康之理念。
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生煤已為世界先進國家之趨勢,部分已開發國家也訂定相關禁用政策。
三、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設立透明公開之審議委員會,針對停燒後之新燃料進行討論,俾利達成降低空氣污染目標,增進民眾健康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