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吳思瑤等8人 105/04/29 提案版本
第四條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者。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法規對於不適任委員並無淘汰篩選機制,故增訂此規定,賦予行政院長有主動免職不適任委員之裁量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