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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
二、無正當理由,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及其他相類之舉止,經勸阻不聽。
三、無正當理由,以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及其他相類之舉止。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
二、無正當理由,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及其他相類之舉止,經勸阻不聽。
三、無正當理由,以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及其他相類之舉止。
立法說明
一、修正條文內容,並增訂第一項第三款。
二、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跟蹤及騷擾之定義,並因應科技網路發達所加速之跟蹤及騷擾犯罪機會及便利,擴大相關規範範圍並加重處罰。
二、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跟蹤及騷擾之定義,並因應科技網路發達所加速之跟蹤及騷擾犯罪機會及便利,擴大相關規範範圍並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