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運鵬等16人 105/04/15 提案版本
第六十條之二
為鼓勵生育,積極營造有利養育之友善環境,減輕育兒之經濟負擔,自來水業供給使用之家庭用水,應給予家庭十二歲以下兒童每人一定用水度數水費之減免。

前項水費減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並每五年檢討一次。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生育,非營業用水之家庭家戶,若有十二歲以下兒童者,應給每人每月一定用水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