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三讀版本 105/05/13 三讀版本
鍾佳濱等8人 105/03/18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5/05/09 內政委員會
羅致政等19人 105/03/18 提案版本
陳怡潔等16人 105/04/15 提案版本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修正通過)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

四、無故撥打報案專線。
立法說明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處以罰則,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加以規範,上述無故報案占用專線者,除造成接線人員困擾,甚可能損害其他民眾報案權益延宕警方辦理其他案件,危害社會安全。

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一一九)者立有相關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卻未規範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

三、綜上所述,爰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針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警告後無效者。
立法說明
一、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二、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無故撥打報案專線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
第八十五條之一
無故撥報案專線者,準用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立法說明
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謊報災害者雖有罰則,惟若是人民僅撥打報案專線卻不言語,或言談與報案無關之事,雖占用專線,造成接線人員困擾,有延宕其他民眾報案之虞,卻無罰則,可能造成法律漏洞。

二、又考量謊報災害可能造成公務員無故出勤,增加公務員無無謂之勤務、浪費防災資源,此與無故撥打報案電話輕重有別,故法律效果不宜等同視之。

三、查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者設有罰則,故準用消防法第三十六條之法律效果,以避免人民無故占用報案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