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21人 105/02/26 提案版本
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但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名字得使用中文或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
立法說明
為使原住民保留回復傳統名字之原有讀音,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尋求原住民在原住民族文化中之定位。因此臺灣原住民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得使用中文、羅馬拼音或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
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說明
臺灣原住民傳統名字,得使用中文、羅馬拼音或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為求體系一貫,僅以使用中文之傳統名字使用羅馬拼音並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