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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判解函釋與裁判書全文,供各界查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資料,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第一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前項公開資料,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第一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立法說明
查司法院於網站建置「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提供各界查詢,此舉已行之有年,且以成為我國各界第一手取得法院判決書之最便捷管道。對於司法資訊透明與法治教育之推展,具莫大貢獻。惟現行法仍以「其他適當方式」此種間接方式表示該系統之存在,且公開範圍僅侷限於判決書,亦與目前公開範圍擴及判解涵釋的現狀有所落差。為使該系統之實際運作與條文規範契合,並一併宣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資料屬於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政府公開司法資訊,爰修改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