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丁守中等20人 104/11/20 提案版本
第四十九條
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之租稅優惠,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合於一定規模及標準新投資創立之觀光產業,自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在免稅期間,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合於一定規模及標準之觀光產業,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就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在免稅期間,應按所得稅法規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立法說明
一、觀光業向來有「無煙囪工業之稱」,觀光人數愈多、旅客停留觀光場所的時間愈長,就可以創造觀光產值。就經濟效益而言,不僅創造觀光產值,也能增加消費、提振景氣、增加就業機會等,因此觀光對經濟的貢獻不言而喻。近年來經濟不景氣,但相對來台觀光人次不斷提升,所以政府大力發展觀光,交通部觀光局也提出的為期4年的「觀光大國行動方案」朝向千萬觀光大國邁進,並且透過「優質觀光、特色觀光、智慧觀光、永續觀光」等4大執行策略、18項執行計畫,全方位提升觀光價值,提振國際觀光競爭力。觀光局近年也不斷推廣郵輪旅遊、獎勵旅遊、會展產業、醫療觀光等高端旅遊市場,以達質、量必進之目標。

二、早期政府對觀光產業之租稅優惠,在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均有五年免稅及投資抵減等規定,而該二項法規已實期滿,目前促參法對民間投資興建「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雖有租稅優惠,但業者受限於:

(一)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

(二)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第四條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三、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提升旅館住宿品質,故宜恢復原有之獎勵措施,以鼓勵業者投資大型觀光旅館。
第四十九條之一
合於一定規模及標準之觀光產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查。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理由同前條。
第四十九條之二
前二條之一定規模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理由同前條。
第四十九條之三
為促進觀光產業需要,公司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一、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

二、投資於自動化設備及技術。

三、投資於利用新及清潔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

四、投資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或技術。

五、投資於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

六、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理由同前條。
第四十九條之四
觀光旅館業附設容納千人以上大型國際會議設施者,免徵房屋稅。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MICE產業(會議展覽服務業)已在全球化的國際環境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且大型會展可帶動上千人來台觀光,已成為旅遊觀光版圖中一個廣大的區塊,其經濟效益相當可觀。國內目前能容納上千人以上之會議場地相當少,政府應獎勵觀光場所附設大型會展中心,且會展中心並非每天舉辦大型會議,經營相當不易,故應訂定獎勵措施,免徵房屋稅,以鼓勵業者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