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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民眾健康,提升生活品質,電業設備應禁燒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前項禁燒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電業設備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公開透明之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其組成和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禁燒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電業設備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公開透明之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其組成和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生煤已為世界先進國家之趨勢,部分已開發國家也訂定相關禁用政策。
三、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設立透明公開之審議委員會,針對停燒後之新燃料進行討論,俾利達成降低空氣污染目標,增進民眾健康之理念。
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生煤已為世界先進國家之趨勢,部分已開發國家也訂定相關禁用政策。
三、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設立透明公開之審議委員會,針對停燒後之新燃料進行討論,俾利達成降低空氣污染目標,增進民眾健康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