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楊曜等17人 104/05/29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與國會透明,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促進國會透明,特增訂公共電視法之立法目的。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立法院進行之會議即時播送。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立法說明
增訂公視基金會即時播送立法院各項會議之法源依據,以促進國會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