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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在章程中規定設置勞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其席次至少一席。
前項勞工董事之產生,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受僱者公開選舉產生。
前項勞工董事之產生,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受僱者公開選舉產生。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專家指出勞工董事的功能,1.若勞工代表參與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運作,董事會的管理決策功能與勞工代表在董事會的發言權,該企業在照顧員工安全、福利與其他方面肯定優於其他企業。2.勞工董事可讓勞工基層的參與感增加,有效提升員工的工作動機與效率。3.勞工董事代表確有降低勞資雙方衝突的功能,在勞資雙方產生潤滑的效果。4.勞工董事可代表所有基層工作人員,將基層實際工作經驗提供董事會參考,經營決策至少不會遺漏基層的經驗。因此勞工董事制度確有其正面意義與必要性。
三、為落實產業民主,有效維護與保障民營企業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及提高生產效率,爰提案新增此一條文。
二、鑑於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專家指出勞工董事的功能,1.若勞工代表參與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運作,董事會的管理決策功能與勞工代表在董事會的發言權,該企業在照顧員工安全、福利與其他方面肯定優於其他企業。2.勞工董事可讓勞工基層的參與感增加,有效提升員工的工作動機與效率。3.勞工董事代表確有降低勞資雙方衝突的功能,在勞資雙方產生潤滑的效果。4.勞工董事可代表所有基層工作人員,將基層實際工作經驗提供董事會參考,經營決策至少不會遺漏基層的經驗。因此勞工董事制度確有其正面意義與必要性。
三、為落實產業民主,有效維護與保障民營企業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及提高生產效率,爰提案新增此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