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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之一
凡電業設備禁燒石油焦與煤,並限用低碳、低污染之環保燃料。現燒石油焦或煤之電業設備,應於本條例通過兩年內停燒之,違者處以無限期停工。
針對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審議委員會,進行以公開透明為原則之審議,委員會成員由環保主管機關、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團體、學術團體、公共衛生專家與在地公民團體共同組成。
針對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審議委員會,進行以公開透明為原則之審議,委員會成員由環保主管機關、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團體、學術團體、公共衛生專家與在地公民團體共同組成。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煤,乃為治理空氣污染之國際趨勢,諸如美國、加拿大、中國均有相關禁用政策。
三、本條制定之目的,乃為給予業者兩年緩衝期,改用天然氣、生質燃料等發電。
四、為確保公民社會之政策參與權利,並避免決策者與標準制訂者以閉門會議方式討論不利於公眾之決策,故應成立公開透明與民主之審議機制,以達成公開化與民主化之決策,培養民眾參與環境治理。
五、為免審議委員會淪為官方背書單位,故明定其委員會成員組成需有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
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煤,乃為治理空氣污染之國際趨勢,諸如美國、加拿大、中國均有相關禁用政策。
三、本條制定之目的,乃為給予業者兩年緩衝期,改用天然氣、生質燃料等發電。
四、為確保公民社會之政策參與權利,並避免決策者與標準制訂者以閉門會議方式討論不利於公眾之決策,故應成立公開透明與民主之審議機制,以達成公開化與民主化之決策,培養民眾參與環境治理。
五、為免審議委員會淪為官方背書單位,故明定其委員會成員組成需有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