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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凌等19人 104/05/08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違反國家安全法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立法說明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二、鑑於退伍軍人支領終身俸,與國家仍維持著公法的關係,有其忠誠義務。為避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被法院判刑確定卻依舊可以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爰將傷害國家主權與形象之觸犯國家安全法被判刑確定者,納入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條件,俾利退役軍士官之意識形態與行為有所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