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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汙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汙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汙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其已支領者,應全數追繳之。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汙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其已支領者,應全數追繳之。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立法說明
一、本條關於退役軍人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要件,範圍過於狹隘,實務上屢屢傳出退役人員遭中共吸收,在台收集機密情報、發展地下組織,甚是從事間諜工作等嚴重背叛國家之行為,但法院據以論罪的法令多為《國家安全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並不在本條之列,因此,產生背叛國家之退役人員仍能於判決確定後繼續坐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荒謬情形,實有修正之必要。
二、《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係處罰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係處罰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損壞或隱匿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之身分之行為;第三十一條處罰為外國或敵對勢力從事情報工作而蒐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退役人員若違犯上述條文,實屬背叛國家,無繼續供給其退休俸或贍養金之道理,爰此,將因觸犯上述條文規定經判刑確定者,納入不得受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範圍。
三、由於相關犯行侵害國家安全甚重,此次修法增訂觸犯第二款事由經判刑確定者,其已支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應由相關單位予以全數追繳。
二、《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係處罰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係處罰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損壞或隱匿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之身分之行為;第三十一條處罰為外國或敵對勢力從事情報工作而蒐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退役人員若違犯上述條文,實屬背叛國家,無繼續供給其退休俸或贍養金之道理,爰此,將因觸犯上述條文規定經判刑確定者,納入不得受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範圍。
三、由於相關犯行侵害國家安全甚重,此次修法增訂觸犯第二款事由經判刑確定者,其已支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應由相關單位予以全數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