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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等21人 104/04/17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者。
二、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三、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四、因犯洩漏或交付、刺探或蒐集經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機密,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五、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六、死亡者。
立法說明
一、重創軍譽且遭不榮譽撤職的軍人,被汰除後仍可領終身俸,社會觀感不佳。

二、涉嫌共諜案退役軍官遭司法單位起訴,僅以違反「國家安全法」輕判,賣國叛國者仍繼續領取終身俸,輿論嘩然。

三、軍人退伍後仍然支領終身俸,與國家間仍維持著公法的關係,退伍後理應遵守「忠誠要求」義務。如有違反保密、忠誠、不名譽行為等,應剝奪其領受退休俸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