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雄等16人 104/04/17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應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增加員工酬勞。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現行商業會計法規定,員工可能無法確實享有公司盈餘獲利分派,然企業與員工本屬一體發展,公司持續獲利也屬員工努力成果,故雖年度盈餘分派係屬股東權益,惟為提升現有勞工薪資水準,並提升員工續留公司之意願,促進企業進一步發展,將公司一定比例之年度獲利盈餘,合理分配予員工係屬合理,爰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