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江惠貞等19人 104/04/10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第一項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調高月薪資新臺幣十萬元以內之員工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二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二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徵年限。
立法說明
一、根據我國主計總處公布103年1至8月國民平均薪資為47,243元,低於1999年之47,622元,輿論質疑我國國民薪資所得倒退15年,然而,103年之平均薪資已較過去4年增加且是近4年最高增幅,並且主計總計也預估,104年經濟成長率接近3.8%,創近4年新高,全球經濟穩定成長亦有助帶動我國景氣回穩,我國政府也應鼓勵事業單位與勞工共同分享經濟成果。

二、根據我國勞動部統計,103年我國各行業平均工資區間約落於24,000元至94,000元不等,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給付水準,新增中小企業調高10萬元以內之員工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及現職員工薪資金額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