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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顏寬恒等18人 104/03/20 提案版本
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立法說明
一、依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之已成年國人子女,如欲歸化我國國籍,將面臨需要長期在國內居住之情況,然卻因此無法在取得身分證前獲得國內工作資格,進而造成生活上的經濟壓力,此無疑是對欲歸化我國籍之已成年國人子女之變相懲罰。

二、我國既然對國籍認定係採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之情形下,即不應區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子女,對國人子女歸化採差別待遇,尤其更不應使其陷於經濟生活之困境中。爰修正本項相關規定,只要其資格完全符合,即得取得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