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津鈴等16人 104/03/20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之二
為輔導傳統產業之中小企業,於商標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臺灣製造證明標章及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二項台灣生產標章(指MIT微笑標章)商品達一定數量時,應於國內選定適當館、區,設置足供使用之臺灣國貨館,提供貨品通路,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99年至102年執行成效統計,推動台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已累計2千242家廠商,計11萬2605款產品通過MIT微笑產品驗證,即已達相當數量與規模,而設置臺灣國貨館,以協助廠商拓展通路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