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應元等16人 104/01/16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立法說明
建議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