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但為平抑國內物價及維護國內市場穩定所列管之貨物除外。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第一項第一款列管之貨物種類,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一、外銷貨物;但為平抑國內物價及維護國內市場穩定所列管之貨物除外。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第一項第一款列管之貨物種類,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政府為調節國內市場供需或平抑物價等因素,對部分進口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採取降關稅措施,惟部分廠商以此優惠稅率進口後,其降稅利益卻未能反映至國內銷售價格上;甚至出現部分免稅或降稅之進口貨品再依據運銷國外營業稅率為零等規定,出口賺取暴利。
二、舉例而言,台灣近年調降嬰幼兒奶粉等奶粉產品關稅,惟國內市場奶粉價格接連兩年陸續有廠商調漲奶粉價格;漲幅少則3-5%,多則超過10%,顯見調降關稅並未收平抑物價之效。
三、為避免廠商因部分貨品調降關稅之優勢,大量進口再出口至其他國家賺取利差,爰修正條文為運銷國外之應稅貨物營業稅率為零,但為平抑國內物價及維護國內市場穩定所列管之貨物除外。列管之貨物種類,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二、舉例而言,台灣近年調降嬰幼兒奶粉等奶粉產品關稅,惟國內市場奶粉價格接連兩年陸續有廠商調漲奶粉價格;漲幅少則3-5%,多則超過10%,顯見調降關稅並未收平抑物價之效。
三、為避免廠商因部分貨品調降關稅之優勢,大量進口再出口至其他國家賺取利差,爰修正條文為運銷國外之應稅貨物營業稅率為零,但為平抑國內物價及維護國內市場穩定所列管之貨物除外。列管之貨物種類,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