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但前項之各項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後。
但前項之各項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後。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納稅義務人所積欠之營業稅及相關滯納金、怠報金等,所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後。
二、期許能透過立法的方式,宣示政府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優先之決心,以及基於行政一體的考量,政府不應怠乎監督在先、與民爭利在後。
二、期許能透過立法的方式,宣示政府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優先之決心,以及基於行政一體的考量,政府不應怠乎監督在先、與民爭利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