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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輸氣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遇有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應即時呈報。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輸氣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遇有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應即時呈報。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四項。
二、為確保主管機關能掌握天然氣輸氣管線之最新動態,以利管線管理及災害防救所需,比照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增訂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輸氣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通報主管機關備查。此外,若遇有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時,應即時呈報,以確保管線資訊處於最新狀態。
二、為確保主管機關能掌握天然氣輸氣管線之最新動態,以利管線管理及災害防救所需,比照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增訂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輸氣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通報主管機關備查。此外,若遇有管線維修、檢測及汰換情形時,應即時呈報,以確保管線資訊處於最新狀態。
第六十二條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
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
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
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
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
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
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
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
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
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
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
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
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
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
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
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
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
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
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
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
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
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
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
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
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立法說明
配合第五十一條新增第四項修正。
第六十四條之一
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裁罰之法令依據及裁罰結果。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多涉及公共安全,影響公眾生命財產權益甚鉅,為強化事業單位之責任,爰此,規定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裁罰之法令依據及裁罰結果。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多涉及公共安全,影響公眾生命財產權益甚鉅,為強化事業單位之責任,爰此,規定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裁罰之法令依據及裁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