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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曾犯有嚴重違法失職行為而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免職或撤職處分者,各機關不得准其進用回任。
曾犯有嚴重違法失職行為而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免職或撤職處分者,各機關不得准其進用回任。
立法說明
一、增修本條文第二項。
二、臺灣省政府對外公開甄選一般行政薦任秘書職缺,明知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有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卻仍錄取郭冠英,其最多僅能服務4個月餘即必須屆齡退休,顯未依其法令規範,就讓郭冠英合格,且甄選過程失之草率、程序欠缺完備性,違反公開及誠信原則,亦有因人設事之疑慮,法理情失之正當,社會觀感亟差。是以,為使本法更加周全,特增修本條文第二項,增訂「曾犯有嚴重違法失職行為而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免職或撤職處分者,各機關不得准其進用回任」。
二、臺灣省政府對外公開甄選一般行政薦任秘書職缺,明知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有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卻仍錄取郭冠英,其最多僅能服務4個月餘即必須屆齡退休,顯未依其法令規範,就讓郭冠英合格,且甄選過程失之草率、程序欠缺完備性,違反公開及誠信原則,亦有因人設事之疑慮,法理情失之正當,社會觀感亟差。是以,為使本法更加周全,特增修本條文第二項,增訂「曾犯有嚴重違法失職行為而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免職或撤職處分者,各機關不得准其進用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