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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24人 103/09/12 提案版本
第七條
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主管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主管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因經濟建設委員會現已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使法規和實務相符,爰配合修正本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