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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槍砲、刀械或其他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四、於車廂、車站或月台上鬥毆,或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施行影響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行為。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一、未經許可攜帶槍砲、刀械或其他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四、於車廂、車站或月台上鬥毆,或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施行影響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行為。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立法說明
一、近日發生捷運上持刀隨機殺人事件,其中顯示對於乘客所攜物品之規範仍有漏洞,故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攜帶「槍砲、刀械」等物品,亦應處罰鍰。
二、捷運已成為都會地區主要通勤之交通運輸工具,然而對於乘客與乘客之間規範仍有欠缺,如乘客間鬥毆除雙方之外,仍有可能影響第三人之安全及權益。而單方面向他人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施行影響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行為,也未在本法中明訂罰則,故本次新增第四款。
三、因本條第一項之各款行為之危險性重大,目前之罰鍰金額並不足以嚇止民眾違法,故將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二、捷運已成為都會地區主要通勤之交通運輸工具,然而對於乘客與乘客之間規範仍有欠缺,如乘客間鬥毆除雙方之外,仍有可能影響第三人之安全及權益。而單方面向他人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施行影響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行為,也未在本法中明訂罰則,故本次新增第四款。
三、因本條第一項之各款行為之危險性重大,目前之罰鍰金額並不足以嚇止民眾違法,故將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