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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東明等17人 103/05/30 提案版本
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少尉、中尉:十年。

四、上尉、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二級上將:六十四歲。

十、一級上將:七十歲。

前項服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限制。
立法說明
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一項序言之「左」為「下」,並於第一款定明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齡,及增訂第二款規定士官長服現役最大年齡,現行第二款至第八款則配合移列為第三款至第九款。

二、其中,上尉僅服役十五年,便被迫離開軍隊,若軍職退伍回到社會,不易轉業,此對國家而言,乃人力資源之浪費,因此,應將上尉、少校階級同等視之,服役期限均改為二十年。

三、世界各先進國家之軍人均已無不受現役最大年限(年齡)限制之設計,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九款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區分為「二級上將」與「一級上將」,二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變,並移列為第十款;另增訂第十一款,明定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為七十歲,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

四、鑒於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並未服現役實職,爰於現行條文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軍官、士官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之規定。

五、增訂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