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魏明谷等17人 103/05/16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立法說明
因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違反第六條之罰則已移列至第三十五條之一,爰酌修本條文字。
第三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提高違反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