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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等21人 103/04/25 提案版本
第四十四條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天然氣事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依天然氣事業類別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天然氣事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依天然氣事業類別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