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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
職能治療師法
提案人:
李桐豪
呂學樟
李鴻鈞
邱文彥
邱志偉
徐耀昌
陳怡潔
劉櫂豪
潘維剛
連署人:
吳宜臻
葉津鈴
姚文智
黃文玲
楊曜
鄭麗君
李應元
魏明谷
尤美女
孫大千
蔣乃辛
鄭天財 Sra Kacaw
陳碧涵
陳淑慧
羅淑蕾
楊玉欣
詹凱臣
陳歐珀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呂學樟、李鴻鈞、邱文彥、邱志偉、徐耀昌、陳怡潔、劉櫂豪、潘維剛等27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推動,主管機關調整配合之法律修正,特提「職能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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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桐豪等27人
102/12/13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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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設定比較對象:職能治療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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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桐豪等27人|102/12/13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