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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陳亭妃等22人 102/12/06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階梯處、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立法說明
一、修訂本條文。

二、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類推至第三項。

三、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相關建設,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身心障礙者之通行上相當困擾;有鑑於此,爰修正「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明文規定「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階梯處、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俾使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能更積極,以利其全面化與明確化,並且維護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行」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