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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35人 102/10/25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訂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訂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