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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另案扣押」與「附帶扣押」同為未經法院事前審查之扣押。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附帶扣押」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對於逕行搜索之事後審查,為的就是確保避免「釣魚式」搜索扣押的辦案方式。不過,本法對於侵害人權更為嚴重的「另案扣押」卻沒有類似的事後審查機制,此應為立法疏漏,應予修正,使「另案扣押」亦準用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以補漏洞。
二、「另案扣押」與「附帶扣押」同為未經法院事前審查之扣押。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附帶扣押」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對於逕行搜索之事後審查,為的就是確保避免「釣魚式」搜索扣押的辦案方式。不過,本法對於侵害人權更為嚴重的「另案扣押」卻沒有類似的事後審查機制,此應為立法疏漏,應予修正,使「另案扣押」亦準用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以補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