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添財等22人 102/10/04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特偵組與民國100年7月成立的廉政署,兩者在「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部分有「疊床架屋、浪費行政資源」之嫌,況且現行廉政署之組織、程序及執行等相關規範已相當周延縝密,對人權之保障更臻明確。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特偵組辦理部會首長、上將以上之貪瀆案件、總統、立委選舉全國性舞弊案件或妨害選舉案件、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檢察總長指案之案件。由於這些案件廉政署、地檢署檢察官亦可辦理,毋須設立專職之特偵組辦理。

四、上開重大案件過度集中少數幾個特偵組成員辦理,又聽命於一人(檢察總長),容易形成東廠現象,淪為整肅異己、打擊對手之工具,不問何人執政,對國家長遠之發展均屬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