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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 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停止適用後,前項所課之稅額,應有百分之五十做為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進行稅額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 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停止適用後,前項所課之稅額,應有百分之五十做為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進行稅額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立法說明
一、基於菸品對人體之危害,各國對於菸品普遍課徵特種消費稅性質之稅捐,期藉由價格之提高,影響消費行為,抑制其對菸品之消費,且為加強其課稅效果,亦有調漲菸品稅捐之趨勢。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統計,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價比重為百分之五十四,與世界銀行建議菸品稅捐應占菸價百分之六十七至百分之八十之比重相較,我國菸品稅捐負擔尚有調高之空間。
二、菸酒稅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考量,並兼顧政府一般財政收入運用,經參酌世界銀行對菸品稅應占菸價比重之建議標準,酌予調高各類菸品每千支(每公斤)之應徵稅額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為每千支(每公斤)八百四十元。
三、未來評估應考量調漲菸品之應徵稅額
二、菸酒稅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考量,並兼顧政府一般財政收入運用,經參酌世界銀行對菸品稅應占菸價比重之建議標準,酌予調高各類菸品每千支(每公斤)之應徵稅額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為每千支(每公斤)八百四十元。
三、未來評估應考量調漲菸品之應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