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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 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 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立法說明
一、基於菸品對人體之危害,各國對於菸品普遍課徵特種消費稅性質之稅捐,期藉由價格之提高,影響消費行為,抑制其對菸品之消費,且為加強其課稅效果,亦有調漲菸品稅捐之趨勢。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統計,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價比重為百分之五十四,與世界銀行建議菸品稅捐應占菸價百分之六十七至百分之八十之比重相較,我國菸品稅捐負擔尚有調高之空間。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簡稱菸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等用途,並未納入一般歲入統收統支。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已分別於九十五年及九十八年調整菸捐應徵金額,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調高至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而菸品菸酒稅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迄今未曾調整。歷次菸捐之調漲,因對菸品消費量產生抑制效果,已造成菸品菸酒稅稅收之減損,損及政府一般財政收入。
三、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考量,並兼顧政府一般財政收入運用,經參酌世界銀行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重之建議標準,配合「菸害防制法」第四條修正草案,酌予調高各類菸品每千支(每公斤)之應徵稅額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為每千支(每公斤)八百四十元。
四、鑑於菸害防制法對於菸捐之調整定有定期檢討調高機制,為避免菸捐之調整造成政府一般財政收入之減損,未來評估調整菸捐時,將併同考量調漲菸品之應徵稅額,俾資衡平。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簡稱菸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等用途,並未納入一般歲入統收統支。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已分別於九十五年及九十八年調整菸捐應徵金額,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調高至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而菸品菸酒稅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迄今未曾調整。歷次菸捐之調漲,因對菸品消費量產生抑制效果,已造成菸品菸酒稅稅收之減損,損及政府一般財政收入。
三、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考量,並兼顧政府一般財政收入運用,經參酌世界銀行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重之建議標準,配合「菸害防制法」第四條修正草案,酌予調高各類菸品每千支(每公斤)之應徵稅額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為每千支(每公斤)八百四十元。
四、鑑於菸害防制法對於菸捐之調整定有定期檢討調高機制,為避免菸捐之調整造成政府一般財政收入之減損,未來評估調整菸捐時,將併同考量調漲菸品之應徵稅額,俾資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