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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一
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等,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
前項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之規模、實施區域、系統設計原則、相關獎勵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之規模、實施區域、系統設計原則、相關獎勵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所謂雨水貯留利用供水系統係將雨水以天然地形或人工方法予以截取貯存,主要是以屋頂、地面集流為主,可作為民生用水之替代性補充水源,一般而言,雨水是相當乾淨的水源,除非是空氣污染嚴重地區,否則建築物或校園應規劃及利用屋頂作為雨水收集面積,再把雨水適當處理與貯存,進而設置二元供水系統(即自來水與雨水分別使用之管線),將雨水作為雜用水,如沖廁所、澆灌、補充空調用水或景觀池及生態池之補充水源等。目前全國最完整、規模最大的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在台北市立動物園,每年可循環使用的雨水近30萬噸,每年為動物園省下近300萬元的水費,效益驚人。
三、日本及韓國目前亦積極推廣雨水貯留利用供水系統,其中日本在彩湖之荒川第一調節池,其貯水池面積有1.18平方公里、貯水量為1,060萬立方公尺,而韓國則更明確地在2001年修訂供水水道建設法第16條規定,屋頂面積超過2,400平方公尺、座位數超過1,400位之體育場應設置雨水貯留設施。泰國的大水缸貯水計畫,藉由雨水資源解決了當地鄉村的民生用水問題。在德國也補助雨水貯留系統設置,廣泛應用於建築環境規劃中,以減少地區性洪澇及改善水質之有效方法,實可供全台各界參考或效法。
四、爰增訂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而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之規模、實施區域、系統設計原則、相關獎勵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所謂雨水貯留利用供水系統係將雨水以天然地形或人工方法予以截取貯存,主要是以屋頂、地面集流為主,可作為民生用水之替代性補充水源,一般而言,雨水是相當乾淨的水源,除非是空氣污染嚴重地區,否則建築物或校園應規劃及利用屋頂作為雨水收集面積,再把雨水適當處理與貯存,進而設置二元供水系統(即自來水與雨水分別使用之管線),將雨水作為雜用水,如沖廁所、澆灌、補充空調用水或景觀池及生態池之補充水源等。目前全國最完整、規模最大的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在台北市立動物園,每年可循環使用的雨水近30萬噸,每年為動物園省下近300萬元的水費,效益驚人。
三、日本及韓國目前亦積極推廣雨水貯留利用供水系統,其中日本在彩湖之荒川第一調節池,其貯水池面積有1.18平方公里、貯水量為1,060萬立方公尺,而韓國則更明確地在2001年修訂供水水道建設法第16條規定,屋頂面積超過2,400平方公尺、座位數超過1,400位之體育場應設置雨水貯留設施。泰國的大水缸貯水計畫,藉由雨水資源解決了當地鄉村的民生用水問題。在德國也補助雨水貯留系統設置,廣泛應用於建築環境規劃中,以減少地區性洪澇及改善水質之有效方法,實可供全台各界參考或效法。
四、爰增訂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而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之規模、實施區域、系統設計原則、相關獎勵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