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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意門檻修正為二分之一。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做為選任公視基金會董、監事之標準,用意在顯示對公視基金會董、監事資格審查之嚴謹。惟查公共媒體發展成熟度較高之國家,對於董、監事均為有如此高門檻之選任制度設計;而國內對於會議決議及同意權行使之相關規定,如考試委員、大法官、檢察總長、審計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需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係由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即為通過。現行條文規定之「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實有異於一般法律對多數決門檻之要求,爰予修正並明確規定公視董、監事審查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行政院長聘任,以明確規範董、監事評選之合理門檻。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做為選任公視基金會董、監事之標準,用意在顯示對公視基金會董、監事資格審查之嚴謹。惟查公共媒體發展成熟度較高之國家,對於董、監事均為有如此高門檻之選任制度設計;而國內對於會議決議及同意權行使之相關規定,如考試委員、大法官、檢察總長、審計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需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係由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即為通過。現行條文規定之「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實有異於一般法律對多數決門檻之要求,爰予修正並明確規定公視董、監事審查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行政院長聘任,以明確規範董、監事評選之合理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