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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潘孟安等16人 102/05/03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三條
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盡量裝置量水器,以度數計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並得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規定每月用水底度。
自來水事業裝置前項量水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
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裝置量水器,以度數計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

自來水事業裝置前項量水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

第一項每度用水費之計算基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三項。

二、自來水事業為獨占之公用事業:而一般用戶於申裝時,即需繳納給水裝置之相關費用,包括水費、基本費二項之計收,其中基本費之計收,係以水表口徑為基準計算,惟此基本費制度,頻受社會質疑有變相加價情事。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應儘速就相關成本之計算予以充分揭露、就基本費訂定標準儘速檢討,及完備相關管理法規外;應配合提案修法,明訂自來水水費,不予計收基本費,改採從量計費單一計費方式。

四、計算方式,每度水費金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