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
其他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法、溫泉建築法、溫泉標章法
提案人:
蘇清泉
馬文君
江惠貞
林明溱
王進士
陳超明
連署人:
江啟臣
陳鎮湘
詹凱臣
吳育仁
徐少萍
呂玉玲
王惠美
呂學樟
簡東明
楊應雄
羅淑蕾
邱文彥
林正二
陳雪生
林德福
陳根德
蔡錦隆
徐耀昌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馬文君、江惠貞、林明溱、王進士、陳超明等24人,鑑於政府未積極輔導、協助溫泉業者合法化,致使在溫泉法修訂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至今大多數都未能取得合法登記,而法定「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之期限又將屆滿,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及維護已開發溫泉使用者之權益。特提出「溫泉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溫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