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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
國家公園法
提案人:
林淑芬
蔡其昌
連署人:
鄭麗君
陳節如
尤美女
邱議瑩
黃偉哲
何欣純
李俊俋
許添財
陳唐山
黃文玲
許忠信
林佳龍
魏明谷
柯建銘
薛凌
李桐豪
張曉風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蔡其昌等19人,為使國家公園之管理趨於完善,減少不必要的開發,以維護國家公園的地景、生態保育,並參酌相關學者專家之意見,爰提出「國家公園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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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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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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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等19人
101/12/28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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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立法說明
刪除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礦物之開發,以維護國家公園之地景、環境生態完整。
設定比較對象:國家公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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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等19人|101/12/28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