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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淑芬等19人 101/12/28 提案版本
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立法說明
刪除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礦物之開發,以維護國家公園之地景、環境生態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