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01/12/21 提案版本
第四十條之一
退除役軍官、士官及其遺族按月支領月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得發給年節慰問金,其支給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由行政院每年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為退休已領取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領取工作獎金性質之慰問金並不合理。對照退休勞工,年終慰問金正當性受質疑。

三、依行政院院長陳於立法院宣示未來年終慰問金發放原則,將發放門檻訂為月退休金2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