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其昌等18人 101/12/14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區發展協會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社區發展協會是基層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最重要的單位,是社區為了實現社區發展目標之社會福利事業組織。然其所使用土地每年得繳納地價稅,經費負擔沉重,且此徵收也與「慈善或公益事業使用土地之地價稅得予適當減免」意旨不符。爰此,本席等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區發展協會所使用土地得予地價稅減免。